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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VO HUU TINH(武友情)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被 告 黃建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14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甲 ○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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