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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張雅淳
被 告 林士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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