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原訴,37,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亜倫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88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扣案子彈尚有行鑑定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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