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易,299,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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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錫鴻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錫鴻原於宜蘭縣○○鎮○○路00○0號租屋。

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9日5時44分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至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告訴人林庭誼與林郁潔住處,拿取房門上備用鑰匙後打開房門,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並到床邊用手戳告訴人的臉,告訴人嚇醒後,立刻叫醒身旁之林郁潔,告訴人、林郁潔二人立刻叫被告離開。

被告離開後,林郁潔馬上將門鎖上,並打電話給房東及向警察報案。

隔兩分鐘後,被告又拿取房門上之備用鑰匙打開房門,接續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告訴人、林郁潔二人又立刻叫被告離開。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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