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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世堉
被 告 林俊源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游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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