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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林耿立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黃俊凱因公然侮辱案件(110年度簡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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