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高建傑
被 告 李安
李清權
游文玲
游子毅
上列被告李安、李清權、游文玲、游子毅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簡字第8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