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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1、70、98、99號、110年度偵字第4247、4639、4709、6277、6321、689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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