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訴,47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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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偉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7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偉廷明知其並無販售「PS5遊戲機」予他人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先於民國109年11月間,向不知情之友人許吉誠(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佯稱欲借用帳戶以供匯款,許吉誠不疑有他,遂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

嗣被告於109年12月5日前之某日時,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qazxcvb0428」及「藍吉誠」之暱稱,刊登佯以新臺幣(下同)1萬6,200元之價格,販售PS5遊戲機1台之虛偽拍賣訊息,並以上開許吉誠第一銀行帳戶作為交易匯款之帳戶,嗣林郁倫於109年12月5日某時許上網瀏覽見上開販售資訊,因而陷於錯誤,自露天拍賣網站下標後,於翌(6)日11時59分許匯款1萬6,200元至許吉誠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嗣因林郁倫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白偉廷被訴前開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8、19、2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11年1月26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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