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軍原訴,1,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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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謦暘


指定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軍偵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謦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被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亦無在監執行或羈押,此有送達回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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