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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訴訟代理人 何中傑 同上
被 告 陳振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6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振松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被告被訴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16時44分許、109年12月18日15時18分許攜帶兇器竊盜部分雖無罪,惟因原告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1,1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未詳述分別就各次侵權行為所為之請求為何,難以分割,本院不能將起訴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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