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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勝雄
賴國祥
被 告 胡志雄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賴忠德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賴文勛
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政繁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張智強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律師
王瑞奕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599、3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勝雄、賴國祥、胡志雄、賴忠德、賴文勛、張政繁、張智強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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