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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任世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世英自民國壹佰拾壹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任世英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同日對其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自111年11月23日起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年11月23日起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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