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訴,148,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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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其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49號、111年度偵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其昌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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