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訴,18,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震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19、837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