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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周志同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陳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易字第1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7號被告陳杰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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