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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陳為勤
被 告 李承翰
張凱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偉華
陳忠任
羅子暘
吳孟澤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趙紹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李承翰、張凱銘、謝偉華、陳忠任、羅子暘、吳孟澤、趙紹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20號、111年訴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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