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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毓真
指定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毓真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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