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復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11年7月29日釋放,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等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且因此等物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並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就附表編號6第一級毒品殘渣袋2個及編號7第二級毒品1包部分漏未記載,雖有未洽,惟此部分無礙於本院依職權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人就㈠附表編號1聲請沒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之重量雖分別記載「毛重0.19公克」及「毛重11.42公克」,與前開送驗之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中「證物:白粉1包,毛重0.2850公克」、「證物:晶體10包,總毛重12.2022公克」,明顯各有0.095公克及0.7822公克之差額;
㈡附表編號3聲請沒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之重量雖記載「毛重2.3254公克」,與前開送驗之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中「證物:晶體5包,總毛重5.9344公克,抽驗袋上編號2;
毛重(公克):2.3254(含標籤)」,明顯有3.609公克之差額;
㈢附表編號4⑴聲請沒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之重量雖記載「4包毛重0.4935公克」,與前開送驗之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中「證物:白粉4包,總毛重1.4672公克,抽驗袋上編號1;
毛重(公克):0.4935(含標籤)」,明顯有0.9737公克之差額;
㈣附表編號5聲請沒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重量雖分別記載「總毛重2.63公克」及「總毛重12.4公克」,與前開送驗之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中「證物:白粉4包,總毛重2.8964公克」、「證物:晶體2包,總毛重12.4900公克」,明顯各有0.2664公克及0.09公克之差額。
然稽諸各該案中所查扣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查獲過程,與各該案送鑑及本件聲請沒收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屬同一,雖鑑定報告所呈現之重量不同,然就㈠、㈣部分應係不同鑑識單位所使用秤重儀器不同所產生之合理誤差;
㈡、㈢部分應係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故均認尚不影響聲請之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備註 1 ⑴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 ⑵晶體10包,總毛重12.2022(含外包裝袋10只) ⑴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宜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7號卷第79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⑴毛重0.2850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112公克 ⑵抽驗1包,毛重1.1837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062公克 2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宜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37號卷第64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毛重0.7187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067公克 3 晶體5包,總毛重5.9344公克(含外包裝袋5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宜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54號卷第38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抽驗1包,毛重2.3254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105公克 4 ⑴白粉4包,總毛重1.4672公克(含外包裝袋4只) ⑵淡橘色粉末1包(含外包裝袋1只) ⑴、⑵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宜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1號卷第44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⑴抽驗1包,毛重0.4935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170克 ⑵毛重0.3503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208公克 5 ⑴白粉4包,總毛重2.8964公克(含外包裝袋4只) ⑵晶體2包,總毛重12.49公克(含外包裝袋2只) ⑴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花蓮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08號卷第71頁、宜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卷第48頁反面;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花蓮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08號卷第75頁、宜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卷第41、47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⑴抽驗1包,毛重0.7095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126公克 ⑵抽驗1包,毛重6.1233公克(含標籤)、檢驗取樣0.0103公克 6 殘渣袋2個,總毛重0.5442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花蓮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08號卷第75頁、宜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卷第41、47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 抽驗1包,毛重0.4060公克 7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宜蘭分局警蘭偵字第1090020145號卷第28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毛重含袋1.12公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