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單禁沒,195,202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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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志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69號、第774號、第92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52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8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69號、第774號、第92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5號、第52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據本院審閱該偵查案件全部卷宗核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被告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另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各含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毛重 取樣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0.6720公克 0.0062公克 ⒈109年度偵字第310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69號 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9年6月1日慈大藥字第109060161號函附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與之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0.6552公克 0.0090公克 ⒈111年度毒偵字第95號 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7日慈大藥字第1110107054號函附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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