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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19、 2478、2658、3669、4682、4732、5024、5224、5405、5555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608、7788、8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信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黃信富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初之某日時,在宜蘭縣○○鎮○○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外,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金額,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開通網路銀行密函等物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信富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即彭愛智、屠佳雯、余俊樑、宋政杰、戴廷津、林雯香、覃俊榮、劉美珍、呂詩婷、林俊村、柴仁傑、孫心怡、吳鴻陞、吳榮濱等人行騙,致彭愛智等14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黃信富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黃信富則取得詐欺集團交付之對價1萬8,000元。
嗣經彭愛智等人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彭愛智、屠佳雯、余俊樑、戴廷津、林雯香、劉美珍、呂詩婷、林俊村、柴仁傑、孫心怡、吳鴻陞、吳榮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大雅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理 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信富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彭愛智、屠佳雯、余俊樑、戴廷津、林雯香、劉美珍、呂詩婷、林俊村、柴仁傑、孫心怡、吳鴻陞、吳榮濱、被害人宋政杰、覃俊榮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14人,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告訴人、被害人14人匯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111年度偵字第2419號卷第26至27頁),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為貪圖不法所得,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兼衡被告前有毒品、竊盜、公共危險、偽證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難認良好,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暨斟酌其於偵查中自陳從事粗工、及依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其未婚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沒收:
㈠被告交付前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騙取被害人之財物,獲得報酬1萬8,000元,業據被告供承(見111年度偵字第2419號卷第26頁背面),則其所得財產利益1萬8,000元,即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良造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彭愛智 110年11月28日20時許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0時16分許 10萬元 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屏東警卷第17至28頁)、告訴人彭愛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屏東警卷第29頁)。
111年度偵字第2419號 2 屠佳雯 110年7月間某日起 搶購海外代購網站商品,再轉售以賺取差價 111年1月11日15時36分許 20萬元 告訴人屠佳雯提供之海外代購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4張(羅東警卷第15至18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羅東警卷第19至26頁)。
111年度偵字第2478號 3 余俊樑 110年12月25日15時許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0時23分許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3月4日彰羅字第1110063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偵2658卷第9至14頁背面)、告訴人余俊樑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111偵2658卷第15頁及背面)、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3張(111偵2658卷第17至27頁)。
111年度偵字第2658號 4 宋政杰 110年12月初某日起 經營購物平台以賺取差價 111年1月10日15時18分許 25萬3,300元 被害人宋政杰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充值帳單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畫面擷取照片136張(111偵3669卷第20至32、3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655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3669卷第41至45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3669號 5 戴廷津 110年12月24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1時52分許 2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682卷第22至26頁背面)、告訴人戴廷津提供之LINE、「IBKR_APP」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9張(111偵4682卷第37至41頁)。
111年度偵字第4682號 6 林雯香 110年12月16日上午某時起 投資黃金以獲利 111年1月10日15時21分許 1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8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2428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682卷第22至2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4682號 7 覃俊榮 110年12月25日起 經營購物平台以賺取差價 111年1月11日15時51分許 17萬3,600元 被害人覃俊榮提供之網站客服人員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存款憑條畫面擷取照片2張(111偵4732第18頁背面、21頁背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3月4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1952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4732卷第22至26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4732號 8 劉美珍 111年1月6日起 包裹退貨須先行付款 111年1月12日13時22分許 10萬元 告訴人劉美珍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6張(111偵5024卷第22、25至28頁)、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3月1日彰羅字第1110056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024卷第31至37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5024號 9 呂詩婷 111年1月6日3時許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1時4分許 3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3月22日彰羅字第1110077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224卷第10至17頁背面)、告訴人呂詩婷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畫面擷取照片2張(111偵5224卷第33、36頁)。
111年度偵字第5224號 10 林俊村 110年11月1日起 投資博奕網站以獲利 111年1月11日15時16分許 13萬8,000元 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405卷第23至26頁背面)、告訴人林俊村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111偵5405卷第37至42頁)、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畫面擷取照片88張(111偵5405卷第47、49至54頁背面、57至61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5405號 11 柴仁傑 111年1月12日起 買賣遊戲帳戶,但款項遭凍結,需支付款項以解凍 111年1月12日15時31分許 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6月29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771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5555卷第7至10頁背面、15頁)、告訴人柴仁傑提供之手機行動轉帳往來明細、臉書、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8張(111偵5555卷第21至28頁背面、29頁背面至43頁)。
111年度偵字第5555號 111年1月12日15時34分許 4,000元 12 孫心怡 110年11月初某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挖礦平台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3時44分許 3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5月16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5582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7608卷第9至18頁)。
111年度偵字第7608號 13 吳鴻陞 110年12月底某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2日14時44分許 40萬元 告訴人吳鴻陞提供之新竹縣芎林鄉農會滙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445張(111偵7788卷第39、50至68頁背面)、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11年4月7日彰羅字第1110094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網銀登IP歷史資料(111偵7788卷第41至49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7788號 14 吳榮濱 111年1月6日起 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 111年1月10日14時19分許 200萬元 告訴人吳榮濱提供之新北市板橋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11偵8098卷第1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年2月16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1342號函檢附被告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偵8098卷第20至24頁背面) 111年度偵字第8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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