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簡附民,4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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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周宏芳
被 告 羅伭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6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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