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訴,169,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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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忠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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