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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震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19、8378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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