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1,訴,341,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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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孟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277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邱淑秋
通 譯 潘柏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孟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孟然前因販賣、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6月(起訴書誤載為4月,應予更正),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假釋出監,並於110年2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1年1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1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1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1年1月30日下午(起訴書誤載為110年2月下旬某日,應予更正),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電影公園附近,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龍」之人,購入甲基安非他命38公克而持有之。

復於111年1月30日18時許,在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1次。

嗣於111年1月30日23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再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5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子磅秤、玻璃球吸食器各1個,其上沾有殘渣亦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提起公訴,檢察官曾尚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邱淑秋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檢出毒品成分 重量 鑑定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5包 甲基安非他命 總淨重35.205公克、總純質淨重31.9279公克,其中: ①編號1、3、4:白色微潮結晶3包: 毛重:32.526公克、淨重30.585公克、取樣 0.0233公克、餘重30.5617公克、純度91%、純質淨重27.8324公克) ②編號2、5:白色結晶塊2包: 毛重:6.007公克、淨重4.654公克、取樣0.0107公克、餘重4.6433公克、純度88%、純質淨重4.095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2 電子磅秤、玻璃球吸食器各1 個 甲基安非他命 殘留微量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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