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交簡,713,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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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金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金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000號
被 告 游金地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游金地經查有不能安全駕駛刑案紀錄(於民國96年2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詎不思悔改,又於民國112年8月6日19時許至8月7日零時許期間,在宜蘭縣宜蘭市某友人住處飲酒後,其吐氣(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飲用酒類後,酒測值超標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於道路上,嗣於同日6時17分許,行經宜蘭縣宜蘭市慶和街、同慶街口,與林振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林振川受有腋下疼痛之傷勢(未據告訴),嗣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到場處理,發現其身上有酒味,乃以酒精檢測器對其實施吐氣(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並於同日6時37分,測得其測定值為每公升0.35毫克(mg/l),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金地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林振川於本署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並有被告之吐氣(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案照片黏貼表等書證附卷可稽,事證已明,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洪 景 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 淨 淳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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