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曾國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而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