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原易,18,2023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俊


陳赤龍


陳志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家俊、陳赤龍、陳志龍因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梁家俊、陳赤龍、陳志龍於訊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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