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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偵字第3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豪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DORAEMON小叮噹及圖」商標圖樣之布料壹佰壹拾伍份(肆匹布)、「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布料貳佰壹拾捌份(伍匹布),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46號
被 告 陳威豪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豪知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業經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再專屬授權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商標之權利,指定使用拼圖玩具、積木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或公開陳列,竟未經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民國111年1月間某日,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某不知名商城購得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後,明知所購入之商品來源不明,商品本體及包裝欠缺版權標示,亦無防偽標籤,顯為仿冒商標商品,竟自彼時起至111年9月21日,在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內,透過電腦網路,以其於蝦皮拍賣網站所申設之帳號「zzz790529」號拍賣網站內,陳列販賣仿冒附表商標之商品,欲以每件(盒)新臺幣(下同)90元之價格出售。
經警據報後,於111年6月17日,以新臺幣231元(含運費60元)購得仿冒之「哆拉A夢」、「蠟筆小新」商標布料各1份。
嗣經警於111年9月21日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扣得仿冒之「哆拉A夢」商標布料115份(4匹布)、「蠟筆小新」商標布料218份(5匹布)等物。
二、案經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威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許瑋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鑑定報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賣場帳號申請人資料、超商寄件調閱資料、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網路交易翻拍照片、採證商品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扣案之仿冒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併請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表:
編號 商標品牌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臺灣地區專屬被授權人 1 蠟筆小新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2 DORAEMON小叮噹及圖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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