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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呂建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招
原 告 呂鳴格
呂宥慶
呂俊伸
被 告 吳韋志
上列被告吳韋志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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