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附民,12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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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告謝宗翰
被告葉奕豪

黃子恒
林益宏
陳柏翰
謝少騏
黃國榮
黃嘉如
林勛穎
陳藝慧
陳枝仁
陳彩鳳
謝青松
張宸瑜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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