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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74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柳忠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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