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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凌鳳蘭
被 告 林瓏憲
上列被告林瓏憲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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