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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永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99、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訊問。
理 由被告邵永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案前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協商程序終結,因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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