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2,訴,553,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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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駒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46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10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166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3 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吳秉翰
通 譯 林政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 文:
林家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八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要旨:
林家駒應可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前某日時,在臺中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助力。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林家駒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趙瑞敏、陳柏呈、楊子孟等人行騙,致趙瑞敏等3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林家駒所交付之如「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經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龍、詹益昌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秉翰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詐欺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1 趙瑞敏 於112年5月19日18時28分許,以電話聯繫佯稱:需依指示操作金融帳戶以避免帳戶遭凍結云云,致使趙瑞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19日20時37分許,匯款1萬9,920元 林家駒所申辦前開臺中商銀帳戶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246號 2 陳柏呈 於112年5月12日21時4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佯稱:需付費升級會員及建立約會檔案云云,致使陳柏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17日11時21分許,匯款7萬元 林家駒所申辦前開合庫銀行帳戶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02號 3 楊子孟 於112年5月19日17時31分許,以電話聯繫佯稱:因個資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重新設定銀行帳戶以避免款項被駭客轉出云云,致使楊子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19日20時38分許,匯款9萬9,999元 林家駒所申辦前開臺中商銀帳戶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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