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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張○涵
被 告 羅卓文承住宜蘭縣○○市○○路○段000號
許筑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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