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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宸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0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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