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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柏溢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李男馨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93號,改簽分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男馨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柏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改簽分通常程序,並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具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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