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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偕婉貞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宜檢智權113偵1823字第1139006782號函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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