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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3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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