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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可鵬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上列被告林可鵬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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