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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59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130號、113年度偵字第 2315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827號、第82493號、113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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