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318,2024091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原告鄭彩鳳南投縣○○鄉○○路00○0號
被告林星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0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