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交簡,509,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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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華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10號被 告 陳國華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居宜蘭縣○○鄉○○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花交簡字第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7月30日12時至13時許,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某自助餐店飲用啤酒2罐、保力達半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花蓮縣秀林鄉和平火車站附近工作,復於同日20時許,自和平火車站附近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路,因不勝酒力,將該車停在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村台九丁線52.4公里處前,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1時3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國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道○○○○○○○○○○○○○○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密錄器擷取畫面3張、監視器擷取畫面5張、密錄器光碟1片附卷足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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