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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雷素真
被 告 張家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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