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交簡附民,3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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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陳海桐
被告林承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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