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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藍愉婷
被 告 謝緯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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