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秦瑋琦
被 告 陳維澤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即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6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 月2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林惠玲書 記 官 陳蒼仁通 譯 蔡秉誠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秦瑋琦 到被告 陳維澤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元(不含汽車強制責任理賠險),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 年7 月29日給付肆萬元,於113 年8 月15日給付肆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各期款項均由被告直接匯入原告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代號:012 ,帳號:000-000-002-011)。
(二)原告願於收受上開金額後,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 秦瑋琦 被告 陳維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蒼仁
法 官 林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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