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呂安雲
相對人 潘以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刑移調字第260號,即就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550 號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時,以U會議視訊方式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林惠玲書 記 官 陳蒼仁通 譯 蔡秉誠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呂安雲 到相 對 人 潘以倫 到調解委員 游瑞源委員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 年11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竹分行帳戶(代號:006 ,帳號:0000000000000號)。
(二)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如相對人符合緩刑要件,同意法院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呂安雲 相 對 人 潘以倫 調解委員 游瑞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蒼仁 法 官 林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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