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原簡,35,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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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美菊


上列被告因郵政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美菊犯無故隱匿他人之郵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所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宜蘭分署」更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所載「陳柏如於警詢時之證述」更正為「陳柏如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郵政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郵政法第38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2號
被 告 邱美菊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郵政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邱美菊為宜蘭縣南澳鄉金洋國民小學之幹事。
詎邱美菊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至3月17日間某日某時,在金洋國民小學校長室之辦公室桌上,將應寄交予金洋國民小學校長陳柏如用以辦理強制執行按月扣抵邱美菊薪資之郵件共1件隱匿。
嗣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宜蘭分署發覺有異後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美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金洋國民小學校長陳柏如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政風處案件調查報告、電話紀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公文封及被告陳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郵政法第38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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